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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庭前调解定分止争

发布日期:2024-10-14 15:51    点击次数:179

柏某在太原市晋源区某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务工。一天,柏某在项目工地与施工人员进行质检工作,从2.5米高左右的架子上摔落,后由工友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3、4锥体左侧横突骨折,事后项目负责人员向柏某支付了医疗费用。柏某休息几日后,为完成工期,继续回到项目工作。在工作期间,由于塔吊速度过快,柏某的手指在塔吊钧与钢筋处被挤断两根,另外两根手指也有不同程度损伤。随后,项目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6天。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仅垫付了医疗费用,未向柏某支付其他赔偿。

柏某的受伤使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且赔偿问题始终无法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柏某便前往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审核,作出为柏某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依法指派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柏某取得联系,查看了柏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并认真了解、询问了柏某的具体情况及诉求,及时为其起草起诉书、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鉴定患者的伤残等级)等。同时,承办律师积极尝试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认为柏某的医疗费用已由项目单位支付,目前仅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存在纠纷,双方分歧并不大,调解的可能性较高,可以在庭前先行调解。

为帮助柏某尽快拿到补偿,承办律师先后多次前往柏某所在项目工地,与项目负责人座谈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强调,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生产设备、劳动安全措施等均关系到雇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对雇员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是雇主应尽的基本责任。柏某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项目单位应当负担相应的赔偿与补偿责任,并提出调解方案。由于项目单位不同意该调解方案,故第一次庭前调解未能成功。

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晋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接到开庭通知后,项目单位主动提出调解要求。经过承办律师多次协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项目单位于当日将柏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700元一次性支付完毕。随后,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柏某起草了撤诉申请书,柏某于达成调解当日向晋源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最终,晋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柏某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援助律师积极促成调解结案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援人系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维权能力较弱。承办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精准分析,决定采用调解途径化解矛盾。尽管对于援助律师而言,调解过程复杂,但是采用调解方式却可以尽早帮助受援人获得赔偿,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关系,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承办律师积极推动庭前调解,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一次性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让难走的维权路也尽快到达终点,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确保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报记者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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